临沂高层次人才津贴申报条件
(一)新增人员
择业期内(、和的毕业人员)到临沂市企业工作或自主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本科毕业生;
2.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办企业人员须8月31日前登记注册企业;
3.用人单位为申报人员在临沂市缴纳社会保险且满1年以上(即8月31日以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二)既往人员
1.前期已纳入我市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范围(请参考我市度高学历人才津贴发放人员名单);
2.截至8月仍在原申报单位工作。
拓展阅读:津贴发放标准
新增人员按照临发〔〕12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人才津贴,补贴期限3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50%。既往人员按照原发放标准进行发放。用人单位申报前应认真对照申报条件,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向各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从当年开始取消或停发人才津贴: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停发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