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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进一步降低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11:4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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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山东省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11.29)鲁发改成本〔〕100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

山东省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11.29)

鲁发改成本〔〕100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30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45号)相关规定,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35元/人次(含检测试剂),10人混检和5人混检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10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12月15日起执行,疫情期间有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1310号)、《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117号)、《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8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11月29日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45号)规定,决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为检测费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核酸检测试剂价格之和,最高不得超过40元/次。检测费的最高价格下调为30元/次,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不变;核酸检测试剂按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继续执行零差率政策。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二、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5个样本混检检测和10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均为每人次10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三、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提供采样服务,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要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

五、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报告。医疗保障部门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六、本通知自12月1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