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指南
办理对象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
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3)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
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4)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转移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目前为15年)的,按“从长、从后、从户籍”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办理流程
1)原单位停保后,持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领书、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放弃补缴需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
2)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参保缴费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完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加盖公章),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接收后,发出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符合接收规定的,说明不能接收原因;
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生成信息表至新参保地、转出基金;
5)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审核无误录入信息,通知参保人员。
办理地址
沂蒙路173号或北京路33号社保服务大厅转移窗口交验材料
办理时限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