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指南
康复对象
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1)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2)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3)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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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临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近期有效医疗资料;
4)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临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认定材料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工伤康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伤康复专家根据《服务规范》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康复期,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步: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手续;
第四步:超出确认的康复期,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的,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治疗建议书,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住院时间,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注意: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康复待遇
1)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2)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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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