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除菏泽之外的15市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573元;
2)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893元;
3)度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基数为6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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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个人帐户记入比例:
1)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3)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到3%;
4)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参考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经省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5)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
6)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7)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8)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