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6月19日,临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条例第十三条贷款担保方式修改如下:
1)房产抵押
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的,可以用所购房产抵押。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2)自然人担保
对本次贷款放款前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可采用自然人担保。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应不低于贷款额的40%,但担保人不得超过5人。
》》》相关信息推荐
➤贷款担保人条件
1)担保人是自然人的,须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担保时间不少于贷款年限,担保责任于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予以解除。有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金额较大的自然人,不能作为担保人。
2)借款人及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得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担保人是自然人的不得重复为他人进行担保。
➤贷款担保材料
贷款保证人应出具以下材料:
①担保证明(一式两份)
②保证人的身份证原件
③个人征信报告(在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打印)。